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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日期:2008年09月03日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作者:顾瑞珍 余庆红

   8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介绍,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循环经济的制度,如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及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要和重点的监管制度、强化的经济措施等。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根据刚刚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对过度包装说“不”
   
    月饼等“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此予以了限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着力强调“减量化”
   
    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强调“减量化”,而且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阐述。所谓“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

    一次性消费品生产销售将受限制
   
    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循环经济促进法则对这种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加以限制。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对列入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生产中的废物不能“一弃了之”
   
    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水电等不累进加价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曾经提出对居民用水电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最终出台的法律未就此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sxfc-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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