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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太原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改稿》提出将供热时间由每年五个月缩短为四个半月,即供暖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
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张升说,原条例规定供暖时间为五个月,室温为18±2℃。“对此,各方意见、建议很多,有的建议供暖期改为四个月,还有意见提出,适应全球气候变暖和节约能源新形势的要求,应当将供暖期确定为四个半月,有的建议应根据气温变化而定。对室温,有的要求必须保持18℃以上,有的建议达到14℃就可以了。”
张升说:“综合各方意见,我们建议室温维持原规定不变,供暖期则缩短半个月。”
目前,《修改稿》还在审议之中。 |